【港區國安法】黎智英獲批聘英大狀抗辯 律政司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1/28 16:15

最後更新: 2022/11/28 19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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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獲批聘英大狀抗辯,律政司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《蘋果日報》3間公司,涉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,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。黎早前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替其辯護獲批,律政司就決定提出上訴被駁回,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。法官今(28日)頒下判詞指,律政司一方在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出從未提及的新論點,雖然當中有明顯重要性,但未能通過案例原則,遂拒絕申請,並頒令律政司支付訟費。

黎智英(74歲)早前透過書面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,處理即將於本周四(12月1日)開審之案件獲批。律政司就決定提出上訴被駁回後,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亦被拒,於上周五(25日)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。

終院法官於判詞指,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申請中,提出早前未有在下級法院提出的論點,如准許聘請海外大律師參與《港區國安法》有關的案件,與《港區國安法》設計和立法原意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相違背等,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應一律被禁止。

法官認為律政司一方在上訴許可申請中,提出從未提及的新論點,雖然當中有明顯重要性,但未能通過案例的原則,即提出新論點時對另一方是否公平和法庭是否有能力妥善作出裁決。法官又指,律政司一方問題本身已引發出大量爭議點,但這未有在早前上訴過程中審視,或在爭辯中提及。
 
法官又指,律政司提問引發的事實爭議出既未在爭辯中探討過,亦沒有證據支持,如律政司提及認許任何海外大律師,可導致阻撓達成對抗「外國或境外勢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干預」的目的。

法官指,陳詞中亦未有提出本案如何涉及國家秘密,此議題應在下級法庭妥善提出,並按事實基礎,以法律議題形式多加探討,而非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時,才提出這並無實質支持的新觀點。
 
法官又指,律政司一方曾提及上訴庭已在相關判詞中處理過這些新論點,但這說法難以成立。法官指,律政司一方亦在聆訊中承認上訴庭在其許可裁定中,未有就上述爭議點作充分探討。

法官又重申,法院定必按《港區國安法》第3條的規定,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,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,故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必然是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。然而,律政司一方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的階段時,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,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,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。

法官又指,是次僅針對個別案件,拒絕批出上訴許可,並不會構成先例,故此律政司一方對是次判決成為不良案例的憂慮未能成立。法官遂拒絕律政司申請,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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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